Q: 律師您好~
我有一個小小的法律問題想請問您
我老婆去年被車撞
經我們申請事故鑑事報告,確認全部為對方過失
但對方一直不願賠償和解(連醫藥費都是我們自付的)
因此我們提出了過失傷害的告訴
目前也經一審判決對方50天的有期徒刑確認
但近日又收到台北士林地方法院的"準備庭" 開庭通知!
我有兩個疑問!
1、為什麼又收到地方法院的開庭通知呢?就算對方上訴也該是高等法院不是嗎?
2、我們一定要出庭嗎?因為這案件很單純,事証又明確,每次出庭也都沒我們的事,只是坐在那邊而已
以上兩個疑問! 請教律師! 不甚感激!
沈 2/7
A:
您好,
1、刑事訴訟法第 455-1條第1項: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所以上訴應該是地院合議庭審理。
2、可以,若有想說的話,也可以用書狀方式提出,出庭是你們的權利,除非傳票上有註明你們是以證人身分出庭,那就一定要出庭,但至少向法院表明對方態度惡劣,至今未和解之意思讓法官了解應該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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