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另依同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此乃一般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意即,當主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時,固然應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清償責任,不過,由於主債務人之清償順序在一般保證人之前,故債權人應「先」向主債務人請求清償未果,始可向一般保證人主張履行其責,而當保證契約約定一般保證人「拋棄」上開先訴抗辯權時,則為「連帶保證人」,此時,主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居於同一清償順位,債權人得「同時」向主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請求連帶清償債務。
依您所述,您曾經為公司負責人,公司目前已經倒閉,公司貸款時為連帶保證人,在實際公司負責人兩年沒有工作期間,您遭銀行聲請強制扣薪3分之1,目前原負責人已有工作,而即將入職新工作,由於您跟原負責人係為公司貸款連帶保證人,則銀行可同時對您們兩個進行強制執行直至其債權實現,因此,您入職後,若銀行有查到您最新的勞保投保資料,銀行仍得聲請執行您新工作的薪資債權,與原負責人是否有工作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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