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2人聯合執行業務拆夥,其中1人依民法第686條聲明退夥已過2個月,合夥條件即不存在應解散並進行清算,合夥人(負責人)不進行清算仍繼續營業,之後客戶轉入銀行的錢, 合夥人還可以自行存取嗎?謝謝律師解惑
A:
您好,
2人聯合執行業務拆夥,其中1人雖然已依民法第686條聲明退夥已過2個月,但並不是當然的拆夥成功,如一人不配合清算,則另一人應向法院訴請清算,清算期間繼續營業的所得,則仍可以算入。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02-2542-9950
★LINE ID: winniechern
★Email:wchern@omniservice.com.tw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一段72樓10F之1
★台北車站或中山站,出站5分鐘
★服務無國界,隨時歡迎您!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