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您所述,為避免被害人求償無門,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易言之,勞工(即駕駛人)對這個車禍如有過失,且在執行職務中,雇主必須與勞工連帶負擔賠償責任,除非雇主能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雇主才可以不用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反之,如果連勞工對車禍完全沒有任何過失,雇主當然就沒有必要與勞工連帶賠償。
謝謝您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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