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本公司是販賣二手商品,客人於網路刷卡,門市確認商品並告知門市取貨後無鑑賞期服務客人也同意,於八天後反應商品使用之後有瑕疵破損,要求退貨或是賠償,但我們無法得知是否客人有不當使用造成,請問需負擔法律上的瑕疵擔保嗎
A:
您好:
按民法第356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此乃買受人從速檢查義務之明文。
如您所述,貴公司的客人在門市取貨並當場確認商品後,並未及時告知商品瑕疵,可能違反其從速檢查之義務,則依照上開規定,將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因而喪失向您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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