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想詢問關於機器設備的買賣,我與某某公司購買營業用加水站設備,目前還在保固中但此設備常常故障導致淹水,後續營業損失,水費損失及波及木作塑膠地板隆起等⋯問題。我想發存證信函給設備廠商!
訴求:賠償營業損失及水費損失並修復地板另外更換新機台或請廠商把機器收回退費。
有沒有範例可以參考呢!謝謝您
A:
您好: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民法加害給付:
依據民法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依據民法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台端購置設備,因有瑕疵致使淹水,以及使固有設備(如:地板損壞)等,此部分屬於民法上所稱之加害給付。
是以台端除可請求廠商於保固內維修該設備、更換設備,或者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亦可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向廠商請求相關的損害賠償。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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