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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網路購物換貨產生運費需由誰承擔

網路購物換貨產生運費需由誰承擔


王OO 發問於 2023-06-27 | 高雄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是一位網路店家,想請問如果網購消費者因「個人因素」要求換貨,所產生之寄回運費由消費者自行承擔有無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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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網購消費者因為不滿意商品的顏色、大小、外觀等非屬瑕疵之點,消費者還不足以請求商家依民法瑕疵擔保責任退換商品,但消費者依消保法在鑑賞期內得主張無條件退貨、解約、退款。

於鑑賞期內,除有合理例外情事,消費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特殊解約權,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並不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本項規定消費者無須負擔任何費用之立法目的,在於讓消費者無需因有費用負擔之顧慮而影響到解除權之行使,因此所稱「費用」解釋上包含退回商品所需之費用。亦即消費者在網路上購買商品或服務,消費者可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天內,向商家主張無條件解除契約,不需負擔任何費用,如解約後運送費用、要求消費者自行付費將商品寄回,或扣除銀行退款手續費等。

雖然消費者依消保法第19條有無條件退貨(解除契約)的權利,但未規範商家必須與消費者另外成立新買賣契約的義務。若商家的退換貨條款讓消費者可在退貨的「同時」「換貨」,如商家允許消費者因不滿意網購藍色球鞋的顏色,願讓消費者將藍色球鞋退貨後,「同時」「換貨」為紅色球鞋,商家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解約後寄回藍色球鞋的運送費用。此時商家是以解約應退還給消費者的藍色球鞋價款,就紅色球鞋另外成立一個網購買賣契約關係,則仍然有消保法第19條所謂鑑賞期、特殊解約權的適用,即消費者仍得就「換貨」後的紅色球鞋主張無條件退貨(解除契約)的權利,商家不得限制消費者再次主張鑑賞期內無條件退貨、解約,亦不得要求消費者對「換貨」後的紅色球鞋須負擔運費。

如商家所公告的退換貨條款,限制了消費者依消保法第19條享有的契約解除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之規定,商家所訂立或公告的定型化買賣契約、會員同意條款或退貨規則,該違反法規的條款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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