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民法契約及著作權授權問題:
著作權法第37條:「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本於自主意思所締結之契約,若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即成為當事人間權利義務之規範。
有關台端所詢之問題一:
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授權簽約並無一定制式之合約模板,授權合約宜視台端與合作廠商間之合作方式而制訂。
有關台端所詢之問題二至四:
由於工藝創作有著作權相關問題,如授權與他人,授權範圍、期間為何,建議將著作權法以及著作權授權等相關規範一併納入考量,方能取得更妥適之保障。
且問題二至四,主要需考量台端及合作廠商之意願及想法,尚需更多資料才能進一步討論,並輔以商業談判之技巧,方能判斷如何為台端爭取較佳之合作方式。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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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02-2751-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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