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公司未經過勞資雙方協調、也未公告
只在高層開會中宣布,因為公司沒賺錢
所以10職等以上減薪8%、理級以上減薪10%
而且今年一月份的薪水已經縮水了
請問公司這種作法是否違法?
員工該如何保住自己的權益呢?
謝謝您的回覆
A: 勞工薪資之數額為勞動契約之必要事項。雇主不得於未經勞工同意前即逕自片面減薪,故該減薪之片面決議自不生契約上之效力。若雇主以該高層開會減薪之決議為給付薪資之依據,即屬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構成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並得依同條第四項準用第十七條之規定請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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