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服務之公司為外商銀行之台灣分公司。由於母公司全球發展策略關係,於去年2005年10月對內宣佈要關閉此分公司。並於宣佈日開始即分批資遣員工, 但本人在資遣約談時與僱主牽了一封但書,表名目前會留至公司要求我離開,不然視為自動請辭,不保有接受遣散費之權益。
截至目前為止,公司開始要求做與原本聘用不同之工作內容,卻沒有最後工作日或解約日期的通知。
想請問雇主這樣的程序合法嗎?
謝謝回答。
A:
您好:
(一)您服務之公司欲歇業,本應給予員工資遣費及終止勞動契約,惟您已表示將留至公司向您表示終止勞動契約,否則不保有接受遣散費之權益,似無法認為公司之程序違法。
(二)如果是企業基於經營上所需,在不違反勞動契約之前提下,做企業內之調職,而新職務為勞工專業能力所能勝任者,又未損及勞工之薪資及勞動條件,而且新工作地點並未過遠者,勞工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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