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第一項)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第二項)」、「勞工於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5款、第2項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定有明文。又「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前開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並自即日生效。」民國104年10月07日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40130270號參照。
本題中,台端自112年9月30日工作年資滿5年,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2項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規定,台端於同年10月1日起即取得特別休假15日之權利,且得由台端自行排定之,自不因該特別休假於預告期間而受影響,故台端在預告期間內把特別休假休畢,應無不合;況且,台端離職時若未休畢,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雇主亦應發給工資。
另本題中,台端若於10月間登記結婚,依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取得婚假8日之權利,並應於結婚登記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不因該婚假於預告期間而受影響,故台端在預告期間內把婚假休畢,應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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