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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法院聲請退夥清算


周OO 發問於 2023-06-20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律師們好:
本人和合夥人拆夥協議談不攏(2人合夥),後依民法 686條寄發存證信函給合夥人聲明退夥並應結清算,若合夥人不為清算的話是否可以逕行向法院聲請清算並退還款項。向法院聲請該怎麼做?從哪一天開始算?謝謝。

債權請求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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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退夥只須向其他合夥人為退夥合法之表示,即生退夥之效力,無須得合夥債權人之同意。又合夥人之聲明退夥,衹須具備民法第686條所規定之要件,即生退夥之效力。不以並須公開表示及予善意第三人得知之機會為限(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725號判例及41年台上字第113號判例參照)。
而依民法第689條規定,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故應以您寄發存證信函予另一合夥人收受時為結算日,並以另一合夥人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結算合夥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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