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退夥只須向其他合夥人為退夥合法之表示,即生退夥之效力,無須得合夥債權人之同意。又合夥人之聲明退夥,衹須具備民法第686條所規定之要件,即生退夥之效力。不以並須公開表示及予善意第三人得知之機會為限(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725號判例及41年台上字第113號判例參照)。
而依民法第689條規定,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故應以您寄發存證信函予另一合夥人收受時為結算日,並以另一合夥人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結算合夥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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