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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裁判費及民法252條


陳OO 發問於 2023-06-19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想詢問有關民事訴訟法及費用法的問題
狀況:
我們是有限公司向另一家公司提告合約違約以及解除合約,合約內僅記載違約金是合約價金的50倍,合約價金是5萬元。
我們依合約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解除合約退還5萬元價金並且支付違約金250萬,原被雙方於事後LINE對話時合意認定
違約金屬於懲罰性違約金(我原告於LINE對話主張違約係屬懲罰性違約金,被告未反對且明確表示只要原告決定即可)
於是我們的請求權基礎及主要訴求就是解除合約退還5萬元價金並要求被告依約支付違約金250萬,而我們僅支付了裁判費1000元。

6/16日第一次開庭,法官表示說: 他不可能同意判賠50倍違約金這麼高,法律有給我權力酌減。
一直想要我們和解,問題是被告完全沒有誠意,就是退5萬元,其它都不願意處理。
法官最後還說,你這樣請求255萬,你裁判費才給1000元?怎麼可能?我要回去審定看看

以上是擷取開庭的重點,我想請問:
1. 法官真的可以因為被告對於違約金有意見就自由刪減?(合約是被告自行提供的 沒有任何條款是我方要求的)
2. 我看到民事訴訟法77-2跟民事訴訟費用法第5條,都表示「以一訴附帶主張利息或其他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我這樣請求解除合約5萬元+懲罰性賠償250萬元裁判費應該是多少? 法官說我這樣是請求兩件事情 裁判費不應該是1000?
但我認為我的請求符合以一訴附帶主張違約金,不併算其價額。
3. 法官說我這樣請求5萬元+懲罰性賠償250萬元不適用小額或簡易庭程序,應該是一般程序是正確的嗎?

民事 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契約之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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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按「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故約定之違約金苟有過高情事,法院即得依此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並無應待至債權人請求給付後始得核減之限制。此項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亦得由債務人訴請法院核減。」(最高法院原79年台上字第1612號判例參照。),故依民法第252條規定,法院如認為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得依職權酌減。
二、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第77條之13及第436條之8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關於請求給付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不併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436條之8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並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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