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開立為有限公司負責人是登記我本人名字,實質上只有掛名無參與公司事務,主要公司決策及執行都是老公。
因老公外遇加上公司經營不善,目前有積欠款項,外加在外頭我不知道的款項欠款,而決定想要離婚,並把公司負責人變更為老公,但我怕如果離了婚,公司債務不清不楚,債主找上公司,甚至我要背負比龐大債務。 請問是否有什麼方法可以強制在離婚前變更負責人?
要如何執行呢?(可否有具體做法)
A:
您好:
如您所述,您為有限公司負責人,您先生才是主要營業者,因此,若您是掛名人,建議是寄發存證信函與您先生及公司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請求變更負責人。若您先生同意,取得對方簽名後即得向主管機關辦理公司變更登記,若您先生仍拒絕配合辦理,便須透過提起訴訟確認您與公司間委任關係不存在。
以上仍視個案而定,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法律諮詢,以免延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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