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教一下勞工請假規則
1、未住院者一年病假有30天
2、住院者要有醫院證明
3、未住院+住院傷病假兩年合併一年計算.....
以下以非職災的疾病跟傷害為主
請問
1、如果同一年度一般病假請30天住院病假60天後,要出院休養的假應該要怎麼請呢?
是不是以特休先請再來事假請完沒有其他假別時可以辦理留職停薪嗎?
2、留職停薪的期間如果有發生住院的話是不是要用"住院+未住院的普通傷病假兩年合併一年....."下去計算?還是留職停薪的期間不計呢?
3、如遇這種情況依照企業的做法應該要如何因應才能對企業跟勞工兩方都是雙贏呢?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A: 按「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與第五條分別定有明文。台端之設問,均屬前揭法條之演繹,茲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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