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一下:我跟乙方簽完合約,也有協商何時進場施作?(有錄音檔)也有在合約內規定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無故逾3日以上不進場施工,若有發生相關衍生費用乙方需吸收負擔,請問像這樣我可以告他什麼罪?可以要求我相關損失的賠償嗎?(合約內有標示)
A:
本件所涉及者為民法上承攬之債務不履行爭議,而非刑事糾紛,故無刑法上罪名之問題,合先敘明。
因您所提供的資料並不充分,僅依現有資料回答您。而就民法承攬契約之債務不履行,如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無故不進場施作,且此承攬契約具有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之情形時,按民法第503條之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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