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獨資行號辦理歇業後可以繼續銷售庫存嗎?(只銷售庫存,不會再進貨)
2、獨資行號辦理歇業後可以馬上再辦一次營業登記嗎?(行號名稱跟負責人都會換)
A:
您好: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商業登記歇業:
依據商業登記法第18條:「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歇業登記。」
再依經濟部66年6月24日經商字第16698號函:「
核准歇業登記後不許撤回繼續營業。
商業終止營業,經主管機關依法核准其歇業登記後,該商業已屬消滅,除該歇業登記事項有虛偽不實情事,經法院判決確定,可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撤銷外,自不許撤回歇業之申請繼續營業。」
另依經濟部89年9月20日經商字第89218682號函:「
商業歇業登記或撤銷登記,其主體即已屬消滅。
按公司解散或經撤銷登記後其法人人格,必待清算完結始行消滅。復按商業申辦歇業登記或經撤銷登記後,該商業主體即已屬消滅。又所詢其他應經許可事業不復存在時,其許可證件得否因失所附麗而失其效力,有無相關案例乙節,則係屬該許可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之法令範疇,宜請逕向該管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洽詢。」
有關所詢問題一:
因為獨資商號辦妥歇業後,該商號不復存在,不得再進行任何營業行為,故不得以該商號繼續銷售商品,庫存亦屬商品,因此銷售庫存商品是不被允許的。
又因獨資商號不具有法人格,相關財產歸屬於個人所有,如果個人有相關管道銷售商品或以其他方式處分該財產,並不受法律所限制,惟建議考量稅務問題再行處置該財產為妥。
有關所詢問題二:
由於獨資商號辦理歇業後,即不復存在。
是以如果由其他人申請商號,所申請之商號與前面之獨資商號並無關聯,可再為申請新的營業登記。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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