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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的交易過程中雙方有遵循台灣法律的意思合致(方式有很多不一而足)則按民法第153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次按民法第248條之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買賣契約屬非要式契約,契約當事人只要就契約之成立,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契約即有效成立,不以書面簽訂買賣契約為限。而若賣方受有買方所支付之定金時,該契約亦推定為有效成立。
本件,雖國內賣家未與國外買家簽訂買賣契約,然若當國外買家向賣家下訂單,而賣家亦有為承認製作該訂單之意思表示,且就該二筆訂單買家均支付50%之定金而賣家亦收受時,則該契約即已經意思表示一致且因受有訂金而可能可以推定有效成立。因而,國外買家與國內賣家間,存在著2個有效之買賣契約。
而就能否以補足差額之貨物,寄出後就不繼續履行第2筆訂單,由於買家與賣家間之訂單係獨立之二買賣契約,故不應將其混為一談。如賣家已履行完第1筆訂單時,按民法第367條之規定,買受人即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如雙方未有其他約定時,則買家應於第一筆訂單完成時即支付該筆訂單之價金。
而就第2筆訂單,如賣家因故拒絕履行該買賣契約時,則有民法第227條之債務不履行之情事,而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另有訂金該如何返還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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