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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的交易過程中雙方有遵循台灣法律的意思合致,則按民法第153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買賣契約屬非要式契約,契約當事人只要就契約之成立,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契約即有效成立。而不以書面簽訂買賣契約為限。本件,雖賣家未與國外買家簽訂買賣契約,然若當國外買家向賣家下訂單,而賣家亦有為承認製作該訂單之意思表示時,則該契約即已經意思表示一致而有效成立,縱國外賣家尚未支付價金,仍無礙該契約之有效成立。如賣家因故拒絕履行該買賣契約時,則有民法第227條之債務不履行之情事,而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如賣家係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則買家則可依民法第226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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