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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運輸糾紛


楊OO 發問於 2023-06-13 | 桃園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請問有關:
A公司包裹 委託 B公司(國際空運公司)提供包裹運輸服務。

但是 A公司收到委託B公司空運配送之包裹時,發現包裹內部之貨物遭嚴重之人為刻意破損。
請問B公司(負責此項包裹配送之空運公司)依法是否有相關的責任該對此項毀損物品做:運費以及物件毀損之相關賠償?

備註:包裹於寄件時,有申報以及額外加購空運相關保險。(據我所知,加購之保險內容為包裹毀損時,應做理賠)
我司主要訴求:請B公司(負責此項包裹配送之空運公司)做運費以及包裹內容物損失之賠償。

以上有勞您提供專業的建議及看法。謝謝您~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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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按民法第634條之規定「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次按民法第638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運費及其他費用,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無須支付者,應由前項賠償額中扣除之。」、「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運送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有其他損害,託運人並得請求賠償。」
實務見解 認為,由於運費乃為償付運送人之報酬,除了運送物於運送中毀損滅失,而無從達成運送之目的者外,如運送物於運送中並無因不可抗力而滅失之情形,且運送之目的仍可能達成,即無從剝奪運送人請求給付運費之權,命其返還因運送已受領之運費。因而,本件如該包裹之運送物僅部分毀損而非完全滅失,不屬於無從達成運送目的之情形時,仍有給付該次運費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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