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空運運輸糾紛

空運運輸糾紛


楊OO 發問於 2023-06-13 | 桃園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請問有關:
A公司包裹 委託 B公司(國際空運公司)提供包裹運輸服務。

但是 A公司收到委託B公司空運配送之包裹時,發現包裹內部之貨物遭嚴重之人為刻意破損。
請問B公司(負責此項包裹配送之空運公司)依法是否有相關的責任該對此項毀損物品做:運費以及物件毀損之相關賠償?

備註:包裹於寄件時,有申報以及額外加購空運相關保險。(據我所知,加購之保險內容為包裹毀損時,應做理賠)
我司主要訴求:請B公司(負責此項包裹配送之空運公司)做運費以及包裹內容物損失之賠償。

以上有勞您提供專業的建議及看法。謝謝您~

損害賠償

瀏覽人數:200

A:  按民法第634條之規定「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次按民法第638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運費及其他費用,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無須支付者,應由前項賠償額中扣除之。」、「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運送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有其他損害,託運人並得請求賠償。」
實務見解 認為,由於運費乃為償付運送人之報酬,除了運送物於運送中毀損滅失,而無從達成運送之目的者外,如運送物於運送中並無因不可抗力而滅失之情形,且運送之目的仍可能達成,即無從剝奪運送人請求給付運費之權,命其返還因運送已受領之運費。因而,本件如該包裹之運送物僅部分毀損而非完全滅失,不屬於無從達成運送目的之情形時,仍有給付該次運費之義務。

您的問題都涉及比較細的法律層次,建議您攜帶資料由專業律師規劃後撰擬相關文件及討論方向以保障您的權益

若需更近一步討論請洽
博全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建州主持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40號9樓
0928-789-787(Line 亦同) / 02 2700-8857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