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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特休計算


陳OO 發問於 2023-06-12 | 臺北 | 製造業

Q: 我司為有限公司,因有員工於96年8月6日入職,並計劃於112年6月30日離職 ,公司採用歷年制又因該員將離職,公司依契約終止時改用週年制計算特休天數,該員111年1月1日~111年8月6日計已休10天,於111年8月7日~111年12月31日計已休 11天, 於112年1月1日~112年5月31日止,已請12天,
請問:上述計算後該員於6/1起至離職前是否還有特休可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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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您所述,貴司員工是於96年8月6日到職,預計112年6月30日離職,公司特休採曆年制,則112年度之特休計算應改以週年制試算,依照週年制計算,該員工工作之年資係滿15年,特休日數為21天,請休期間自111年8月6日~112年8月5日,而您111年度之特休若是按曆年制計算,約定給假日為111年1月1日,則該員工可取得之特休日數為20.4日,其中8.4日為年資滿15年取得21天之特休部分,而112年度尚有12.6天為年資滿15年取得21天之特休部分,合計111年1月1日至112年之特休天數為33天。而若依您所述,該員工於111年度共計已休21天,112年則休12天,共計已休33天,該員於6/1起至離職前應已無特休可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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