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本題員工錄取行政助理暑期工讀生之職缺,工作之性質應認具有繼續性,原則上是屬於不定期勞動契約。又勞動基準法對於定期契約有限制,除非例外有符合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工作,否則為定期契約之約定是無效的,所以本題提供工作職缺及內容比較難認為有符合定期契約的條件。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本題所指勞動契約非為定期契約,而屬不定期契約已如同前面說明,所以員工雖應徵暑期工讀生,但仍可以在暑假結束前提出離職,並且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規定,應繼續工作未滿3個月,所以沒有預告期之限制,但建議還是提前提出離職,以避免增加額外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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