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如果收到三麗鷗公司委託律師 勸告的侵權單,對方目前只要求我下架,但是另外要求我簽一份不再販售的切結書,不然就要罰1000萬,請問可以不簽嗎?由於進口商都告知是正品,但是怕自己也被騙 那如果不小心在賣到 哪不是很冤枉!
A:
您好,有關所詢事項涉及商標侵權之問題:
商標法第68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為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商標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亦為侵害商標權。」
商標法第69條規定:「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由於臺端向進口商購買正貨,可能有商標權權利耗盡之問題。建議臺端可向進口商索取相關正版商品之證明,以釐清是否有侵權行為。
至於臺端遭要求簽署切結書之部分,是否有需要簽署,尚有商務談判之空間,建議提供更多詳細內容與資料加以判斷,方能給予更完善的建議。為保障您的權益,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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