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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合夥問題


陳O 發問於 2023-06-02 | 高雄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想詢問關於頂讓若合夥人其一無意願,是否無法進行,或是只要半數同意即可?而頂讓金有含品牌logo嗎?謝謝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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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按民法第67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合夥之決議,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前項決議,合夥契約約定得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者,從其約定。但關於合夥契約或其事業種類之變更,非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因此,在合夥關係中,就將合夥事業為頂讓之行為,由於係對於該合夥事業所為之決議,故除非於合夥契約中另有規定之情形外,原則上應由合夥人全體同意方得為之。本件,如未於合夥契約中另行規定時,就頂讓合夥事業之決議,原則上必須經由全體合夥人同意方得進行。
次就頂讓金是否包含品牌之商標,則必須視雙方所簽訂之頂讓合約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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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全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建州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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