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終止合夥問題

終止合夥問題


陳O 發問於 2023-06-02 | 高雄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想詢問關於頂讓若合夥人其一無意願,是否無法進行,或是只要半數同意即可?而頂讓金有含品牌logo嗎?謝謝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瀏覽人數:361

A:  按民法第67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合夥之決議,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前項決議,合夥契約約定得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者,從其約定。但關於合夥契約或其事業種類之變更,非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因此,在合夥關係中,就將合夥事業為頂讓之行為,由於係對於該合夥事業所為之決議,故除非於合夥契約中另有規定之情形外,原則上應由合夥人全體同意方得為之。本件,如未於合夥契約中另行規定時,就頂讓合夥事業之決議,原則上必須經由全體合夥人同意方得進行。
次就頂讓金是否包含品牌之商標,則必須視雙方所簽訂之頂讓合約而定。
您的問題都涉及比較細的法律層次,建議您攜帶資料由專業律師規劃後撰擬相關文件及討論方向以保障您的權益

若需更近一步討論請洽
博全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建州主持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40號9樓


博全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建州主持律師 英國倫敦大學法學碩士
本所執業範圍包含國內外各式商業法律規劃架構、公司法務、亦曾服務於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一般工程及公共工程、土地案件均有涉略、另亦有堅實團隊處理民刑事、行政等訴訟非訟事務。
若需進一步分析規劃您的案件請至事務所詳談。(02)2700-8857 /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40號9樓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