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另依同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如您所述,您在大量訂貨後未如期取件,致貨品被退回,上開行為是否成立毀損罪及詐欺罪,需視您的個案情形而定,故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正式諮詢。
此外,依刑事訴訟法第71-1條第1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由此,若您已收到警局通知書,建議您仍應到場接受詢問,以免日後被拘提,如有困難,可洽詢案件承辦員警是否願意囑託您住居地之警察機關製作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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