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日安:
依您所述,若對方屆清償期仍未給付款項,貴公司亦得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屆時,貴公司應準備「與對方簽立之書面契約、進場施作之紀錄、說明目前已達得請求付款之時期」等資料,撰寫民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狀乙份,並於向法院遞狀時繳付新臺幣500元之聲請費用。
而如法院有依照貴公司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後則需要等待支付命令確定。
如果對方沒有在受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內異議,法院會核發確定證明書,貴公司就可以持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去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如果對方有異議,則支付命令之聲請就會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屆時看看貴公司是否有意補繳費用,以進行後續程序。
當然,貴公司亦得藉由向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藉由調解委員之協助,於訴訟外解決紛爭。
【但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708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571號7樓
(06)297-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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