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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請問此情況是否適用勞基法第18條或第17條?

請問此情況是否適用勞基法第18條或第17條?


感OO 發問於 2007-02-01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狀況如下所述:
定期工作契約1年,即將年滿一年時(也就是第11月時)
公司通知將再續約1年
但過了幾天後(第一年約尚未期滿前)
公司又發另一通知表示因業務短縮將不再續約!


Q1.此時勞工是否能以原合約向雇主請求發給資遣費?


Q2.依第18條第2款之條文,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雇主不得發給勞工資遣費! 而這「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是指契約期滿後,公司不給予續約而離職?還是勞工不想續約而離職?


Q3.由Q1問題之衍生,已正式發文之續約通知,在原合約未到期之前是否成立?而再續約的狀況下,雇主又發文在新合約執行日期前通知不再續約,是否視為雇主終止新契約,而適用勞基法第17條應發給勞工資遣費呢?


先感謝回答的律師或專家,感恩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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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台端與雇主所訂立之勞動契約雖形式上為短期之定期契約,然有前後相續兩個以上之定期勞動契約存在,考其意在規避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雇主強行性終止契約時,相關保護勞工規範之適用。故依勞動基準法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約屆滿後,視為不定期契約。故雇主於前約約滿後表示因業務短縮將不再續約,自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雇主未經預告終止不定期勞動契約之規定,不生終止勞動契約之效力。惟台端自可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之虞,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得準用同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請求給予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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