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朋友在九十四年一月份買車而以我和他姐做為保證人
當時我拿出了身份證、薪轉證明
但該朋友於九十五年九月開車身亡
而當時的車還有貸款四十萬元
他家人也協商車子要將還給當時購買的公司
而今他家人還未和汔車公司逹成清償方式
公司也癹存證信函給我
請問我要如何是好呢?
非常謝謝您的回覆
A:
一、銀行法第12-1條: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
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得就連帶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
二、 汽車貸款應屬於消費性放款,請以銀行法第12-1條第3項向銀行主張權利。
三、請另參酌本專區有關汽車貸款保證責任之相關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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