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關詢問的問題,回覆說明如下:
一、如果本票裁定無法,可以考慮將相關資料蒐集,以雙方當時簽發本票的原因例如買賣或借款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本票及相關紀錄都可以作為證據之一。
二、對於票據金額文字與數字記載不同,可以提供相關資料佐證當時書寫有誤,嘗試爭取探求當事人雙方真意。
法條提供參考:
票據法第7條: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
票據法施行細則第3條:票據上之金額,以號碼代替文字記載,經使用機械辦法防止塗銷者,視同文字記載。
民法第4條: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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