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好,
請問:一、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月息三分,是否算乘他人急迫、輕率?
二、又刑法344條,......而取得原本不相當之重利者....何謂“原本不相當”
謝謝
A:
您好,
1、要看當時具體情形來看,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與是否有急迫、輕率似無直接關聯。
2、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