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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利再問?


祐O 發問於 2007-02-01 | |

Q: 律師好,
請問:一、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月息三分,是否算乘他人急迫、輕率?
二、又刑法344條,......而取得原本不相當之重利者....何謂“原本不相當”
謝謝

瀏覽人數:1866

A:  您好,
1、要看當時具體情形來看,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與是否有急迫、輕率似無直接關聯。
2、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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