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之前有與4個朋友合開有限公司,
股份都相同,疫情期間有股東有用個人房產及公司名義,個別向銀行借貸。
目前公司已結束。
請問,身為股東,有還款的義務嗎?
雖然已經持續還款一年多了,
但負擔實在太大, 請問如果不分擔是否違法
或是有沒有義務要分擔。
再麻煩解惑。謝謝。
A:
您好,
您提到股東用個人房產及公司名義,個別向銀行借貸,對銀行旳債權而言,只要是在借款契約上簽名蓋章的借款人及連帶債務人,就要向銀行負責還款。
對公司內部股東責任而言,就要看當初是否有任何額外的約定,如沒有,原則上,有限公司股東只就出資額負責,如公司已解散清算,股東就沒有其他責任了。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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