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我在fb社團賣了台全新空氣清淨機,前幾天來面交了,商品交給對方時也都是全新未拆封。今天突然說要退貨,一下說商品會自動關機,我請他錄影片給我幫他處理,他換成說商品體積太大。一直說有鑑賞期不讓他退他要告我。但機器已讓他取走3天了。請問我該怎麼處理,謝謝
A:
您好:
關於7天鑑賞期之部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本文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然而,上開規定係規範「消費者」及「企業經營者」間之「消費關係」,如您非「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則不適用本法規定,且依您所述,您是在FB社團與他人締結買賣契約,並進行實體面交,有提供買家檢視商品的機會,故亦不屬於同法第2條第10款、第11款所謂的「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因此,買家並不能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本文規定向您主張7天鑑賞期。
至於商品瑕疵擔保部分,依民法第373條本文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復依同法第354條第1項本文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再依同法第356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意即,您在面交時,有擔保該除濕機「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的義務,而買家受領該除濕機後,則負有「從速檢查義務」及「通知義務」,如有違反(例如:買家未在合理期間內盡速檢查、及早通知),即視為買家認同該除濕機的品質,您毋須負擔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另,倘該除濕機自動關機之瑕疵係發生於面交後,則依上開危險移轉之規定,應由買家自行承擔商品交付後的瑕疵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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