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有銀行貸款是否能執行負責人變更

有銀行貸款是否能執行負責人變更


陳OO 發問於 2023-05-17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疫情前合夥開了一間餐廳,小餐廳免用同一發票及報405固定稅率,營業半年後因本業工作繁忙淡出經營,但仍為掛名負責人。
其間有營運上困難跟銀行貸款舒困,這筆錢也因談妥,還款將由營收來還或者營收不足應付應由合夥人來還。
後來止損先停業了。 停業其間合夥人也正常在還銀行款項。
但我想要完全退出,將負責人轉移到合夥人,有沒有辧法做到?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瀏覽人數:532

A:  您好: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合夥退貨與商號變更登記之問題。

依照民法第674條規定:「合夥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
前項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解任。」

依照民法第686條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由於台端為負責人,需特別留意上開規定,踐行程序要求。

另依照商業登記法第15條規定:「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因繼承所致之變更登記應自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為之外,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變更登記。
商業之各類登記事項,其申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濟部91年10月3日經商字第09100518030號函:「
按商業登記法第17條規定:「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歇業登記」,是以,商業未申請歇業登記前主體仍然存在,雖已為停業之登記惟仍有其他登記事項變更,仍應依同法第14條規定,除繼承之登記應於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為之外,應於15日內申請為變更登記。至逾期未辦理者依同法第35條規定辦理。」

縱商號處於停業狀態,如擬變更負責人,在履行民法及公司法所訂要件後,仍可進行負責人變更登記。


至於銀行貸款,由於商號不具有獨立法人格,故商號之債務仍歸屬於自然人。

建議須檢視貸款合約,確認貸款人以及連帶保證人為何,以及貸款合約的具體內容,方能釐清權利義務關係。

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網址:http://www.eap86.com
Line官方帳號即時諮詢:https://lin.ee/dD0oNN9
連絡電話:02-2751-5156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