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緣由如下所述:
父親於95年3月間意外往生
直到同年底我們才敲開父親的私人辦公桌
發現父親生前竟然在87年時開了數張金額不等的「商業本票」給他人
但父親的意外發生得突然,因此生前並沒有交待
我們也不知道父親把「本票」開給了誰
在父親逝世後我們也沒有在二個月內去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請問:
1、爾後持票人是否仍然可以對我們(子女)要求兌現求償去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呢?
2、這求償的期限又是多久呢?
敬請不吝撥冗賜答 謝謝!!!
A:
一、可以。但若有可以抗辯本票債權不存在之理由,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所稱本票若有填到期日,則自到期日起算超過三年者,可以以時效超過抗辯不付款(在收到本票裁定書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若是支付命令則應聲明異議);若是未填載到期日,只有發票日,則自發票日起算超過三年,可以罹於時效為由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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