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勞基法84條之1的送行政機關〝核備〞是強行規定嗎?
若是沒有送,這樣算不算生效呢?
算生效,不算生效的依據各為何呢?
謝謝您
A: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九日(八七)台勞資二字第○四一三七○號函釋:「依勞動基準法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一節,係指應由勞資雙方協商合意後,所成立之契約報主管機關核備;另該約定之契約內容,亦應俱備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二相關規定,始完成法定程序。」,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208號判決亦同此意旨。故勞動基準法八十四條之一送行政機關〝核備〞為強行規定,若未具備該要件仍不得主張勞動基準法八十四條之一之規定,逕自排除勞基法工時、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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