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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二的店面可否經營娃娃機店


郭OO 發問於 2023-05-13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 我想在台北市文山區開設娃娃機店,找到一個是住二的店面,請問是可以經營娃娃機業的嗎,謝謝!因房仲自己也不確定..

商業登記與公司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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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您的娃娃機台屬於電子遊戲機或選物販賣機需視具體情況判斷。
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凡「利用電、電子、電腦、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操縱,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遊樂機具,或利用上述方式操縱鋼珠或鋼片發射之遊樂機具即屬該條例第4條第1項定義之電子遊戲機。」
選物販賣機涉及上開電子遊戲機定義,惟因其係採對價取物方式,尚無涉射倖性,得經經濟部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
參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06 年度訴字第 1089 號判決【系爭建築物位於第3種住宅區,不允許作「第32組:娛樂服務業電動玩具店」使用,卻擺設系爭機臺、違規使用為電動玩具店場所,原告既為系爭建築物所有人,自應善盡其所有權人合法使用建築物之責任,其違反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4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8條等規定,從而,被告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依建築物所有人責任,停止違規使用,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
臺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第 三 條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自助選物販賣機:指提供消費者利用電力及機械手臂或其他相當方式取得商品之遊樂機具。二、自助選物販賣事業:指設置自助選物販賣機供消費者支付對價消費及娛樂為主之營利事業。前項第一款自助選物販賣機,應經經濟部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第 四 條經營自助選物販賣事業,應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且其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五十公尺以上。前項距離,以二建築物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第 六 條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限期命其停止營業。屆期仍未停止營業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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