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所述:
近來因原物價調高
並且因部份原因,未能統計出真實成本
所以四年來就一直未調漲
因此本公司一直延用10年前之價格銷售
直至95年終於統計出成本
因此於95年中旬告知客戶調漲通知
2個月後因此一次調整至符合成本之價格
於今年再次調整,並與市場上價格相符
但因可能一下子調漲幅度過高
例如:成品於11年前價格800,於去年調整2000,此時調整2400
請問,這樣有違反公平交易法嗎?
另外產品並非只有本公司生產
市場上有一樣的產品在銷售,價格約2500左右
請問這是惡欺嗎?
疑惑甚深,請專家的您,給予最明白的回覆,感謝!
律師
A:
您好:
由於公平交易法主要在於規範濫用市場力量之情形,所以您是否會違反該法主要應視貴公司是否在市場上構成獨佔而定,至於「獨佔」之定義,依公平交易法第5條之規定,係指「……所稱獨占,謂事業在特定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第一項所稱特定市場,係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並可參考同法第5條之1之規定:「事業無左列各款情形者,不列入前條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一 一事業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二 二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三 三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其個別事業在該特定市場占有率未達十分之一或上一會計年度事業總銷售金額未達臺幣十億元者,該事業不列入獨占事業之認定範圍。事業之設立或事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進入特定市場,受法令、技術之限制或有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可排除競爭能力之情事者,雖有前二項不列入認定範圍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仍得認定其為獨占事業」,是貴公司如非上開條文所定義之獨佔事業,當不至於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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