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一名部落客,最近發現自己的圖片被香港網站盜用。
對方除了整張圖片盜用外,還有重製我的人像,後置為封面圖,誤導此篇文章是我所攥寫的
以下幾點問題詢問:
1.一般在台灣遇到盜用圖片,可以截圖直接告對方著作權的部分,但如果對方公司在香港,會有辦法求償嗎?
2.告對方違反著作權的部分,會需要律師嗎?還是自己告也可以呢?
以上~謝謝解答!
A:
您好,您的問題涉及著作權法規,回答如下:
就您第一點所提之對方公司在香港得否求償,尚需區分以下情形:
1. 盜用者非台灣國民,但居住在台灣:按刑法第3、4條規定,犯罪行為或結果地於台灣者,台灣有審判權。
2. 涉及網路犯罪者,目前實務見解認為,若在台灣可觀看該網頁,則台灣即是犯罪結果的發生地,故可在台提告(參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90 號刑事判決)。
3. 盜用者非台灣國民,且住國外:若犯罪結果地或行為地在台灣,無論國籍皆可對盜用者提出刑事告訴。但因盜用者不在國內,後續要確定人別或是通知出庭較為困難。
就違反著作權是否需委任律師,需具體依照您實際主張判斷。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下列情況一定要委任律師代理:(1)訴訟標的金額超過新台幣150萬元的智財案件;(2)因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涉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3)所有智財案件的第二審等等。除了有這幾種情況,一般著作權案件、商標權案件,並沒有強制律師代理。惟智慧財產訴訟十分專業且複雜,自力救濟恐過於耗時費力,仍建議委任專業律師處理較為妥適。
以上就您所提供資訊回覆,但具體情形仍需以個案實際情況為主。
*參考條文如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0 條:「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得上訴第三審之數額。
二、因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涉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
三、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保全程序及前三款訴訟事件所生其他事件之聲請或抗告。
五、前四款之再審事件。
六、第三審法院之事件。
七、其他司法院所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事件。
前項規定,於下列各款事件不適用之:
一、聲請核定代理人酬金。
二、聲請訴訟救助。
三、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四、其他司法院所定事件。
第一項第一款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於普通共同訴訟人分別計算之。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不因訴之減縮、變更,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未達該數額而受影響。
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當事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一項訴訟代理人。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情形,應於起訴、上訴、聲請、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90 號刑事判決:「查慧百通公司搭設www.mytv999. net 之伺服器位置,經刑事警察局以103 年3 月3 日刑偵九⑵字第1030016942號函覆本院略以:「經查www.mytv999.net 建立時間為2007年9 月12日,停止使用時間為2011年9 月12日,架設於美國,SITE IP 為8.5.1.38。目前已無該網址申設及使用資料。」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5頁),雖上開伺服器架設美國,然告訴人亞太星空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人均對慧百通公司提出違反商標法告訴,涉違反商標法第95條第1 款之罪(公訴人未就商標法部分起訴,詳後述),而被告丙○○等人復在遠東商銀設立帳號由我國境內會員存入會費取得密碼後,可在我國境內之網路上閱覽,亦涉及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違反著作權法之罪(起訴書載公開播送),故被告丙○○等人之行為結果仍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本院對本案有審判及管轄權,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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