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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曆年制轉週年制

曆年制轉週年制


沈O 發問於 2023-05-10 | 臺北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Q: 您好! 本人於110年9月1日到職 到職前後公司都是採曆年制特休計算方式
但於今年112年5月10號通知公司改轉換為週年制計算特休 並已6/1到職前後最為區分
如本人範例110/9/1號到職結算至111年12月31號止可休年假為4.62天進位5天
因為6/1後到職 年假可用期限 結算日期至112年9月1止)
112年度特休假期為10天 由112/9/1~113/8/31 方可啟用
但如本人想於112年6月9日提出離職申請 請問 112年度特休10天部分 是否公司需按比例計算特休假日給本人呢?
謝謝您

請休假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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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您所述,您是於110年9月1日到職,預計在112年6月9日提出離職,而公司特休採曆年制,則112年度之特休計算應改以週年制試算,依照週年制計算,您工作之年資係滿1年,依法取得之特休日數為7天,請休期間自111年09月01日~112年08月31日,而扣除您111年度已休之特休,您應尚有4.7天,原則上是不會進位成5天,除非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另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規定:「勞工於符合本法第38條第1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假之權利。」,以及勞動部解釋意旨,可知特別休假之取得要件,應以符合任職滿一定期間為要件,若任職未滿一定期間,尚未符合給予年假之條件,雇主未給予特休假應無違反勞基法第38條之虞。也就是說,您離職時,已取得之特別休假若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公司應發給工資。但您滿1年尚未滿2年之畸零年資,因未達再滿一年之要件,除非工作規則或聘僱契約有優於勞基法之特別規定外,否則,依上開法條及勞動部函釋解釋,公司毋庸再按比例給予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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