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貳項應記載事項第二點之規定,發行人應提供消費者自出售日起算至少一年期間之履約保障機制。其可為之保障方式如下:
1.禮券面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保證期間至少一年。
2.禮券面額已先時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信託期間至少一年。
3.禮券面額已經○金融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提供價金保管服務,並先時存入○金融機構之價金保管專戶或○電子支付機構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專用存款專戶,專款專用。保管期間自中華民國至少一年。
4.禮券面額已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為保證之同業同級○公司等為相互連帶擔保,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請求提供等值之商品(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連帶擔保期間至少一年。
5.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履約保障機制。
次按同項第六點之規定,禮券以磁條卡、晶片卡或其他電子方式發行,而難以完整呈現應記載事項者,得僅記載發行人、履約保障機制及消費申訴(客服)專線。但發行人應以合理方式充分揭露其他應記載事項,並提供隨時查詢交易明細之方法。
是以,如該代幣之性質為可等額購買甲公司之商品時,其性質即與商品禮券無異,則須有履約保障之機制即須進行履約保證金之程序。
若該代幣之性質並非等額購買公司之商品或服務,而係類似於遊戲點數而可將該點數紀錄於帳戶上並以之兌換發行人所提供之線上遊戲服務或商品時,則按【線上遊戲點數(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壹項應記載事項第二點之規定,發行人仍應負履約保證責任,而其方式如下
1.本點數(卡)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自購買日起至少一年。但保證期間更換金融機構者,由更換後之金融機構接續提供履約保證。
2.本點數(卡),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百分之五以上)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點數(卡)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兌換等值之服務或商品。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3.本點數(卡)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4.本點數(卡)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點數(卡)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持本點數(卡)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兌換等值之服務或商品。
5.其他經經濟部許可之履約保證方式。
換言之,不論該代幣之性質為禮券抑或是點數,建議發行人均應負履約保障責任而須進行履約保證金之程序。
若需更近一步討論請洽 博全國際法律事務所陳建州律師 0928-789-787(Line 亦同) / 02 2700-8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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