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徵人時口頭約定 "離職需二個禮拜前提出否則扣5日的薪水"
員工12/5領完11月份薪水後,12/6號上班時間快到時突然收到簡訊,說他找到新工作所以不做了.
然後1/5突然現身說要領12/1~12/5的薪水
1. 口頭約定是否有效?
2. 根據了解好像不得扣員工薪水, 可否將扣5日的薪水的承諾當成違約罰金來處理, 要求他付5日薪水的違約罰金呢?
3. 根據了解依民法規定可以向員工請求損害賠償, 不知該如何求償?例如,是否可以利用由於人力缺乏造成顧客不良印象導致營業額銳減等理由, 向員工請求損害賠償?
4. 勞基法有規定 "勞工終止契約時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但對於未滿三個月則找不到相關規定, 本案例員工這樣的離職方式有違反哪些法規嗎?
A:
答:
1、其實契約的簽定並不一定要以書面來表示,雙方口頭約定也是有拘束力的。
2、在合理而雙方又有約定的情形下,工資並非不可以扣減;而且,解釋上,五日的薪水相當於違約金的性質,所以,您可依民法第250條規定來加以請求。
3、因為口頭約定仍具有效力,您只要以"離職非在二個禮拜前提出",就可以向員工求償。而且,您尚未發放員工12/1~12/5薪水,所以當他來請求給付薪水時,您只要主張抵銷即可;否則,若您「依人力缺乏造成顧客不良印象導致營業額銳減…」來請求賠償,就必需證明營業額銳減的實際損害,反而對您是不利的。
4、其實,員工在三個月內沒有預告而離職並沒有違反法令,只是在職業倫理上不夠道德。因為工作的前三個月是所謂的「試用期」,僱主可以資遣員工而無須先給預告期及資遣費,相對的員工也可以任意離職,而沒有法律責任,這是法律給予雙方一個彈性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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