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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必須取消已通知錄取之員工

必須取消已通知錄取之員工


陳OO 發問於 2023-04-12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想詢問目前為小型有限公司,但因業務性質有異動且近期有營業額有虧損導致無法聘請已通知錄取之員工,需再到職前通知取消,這部分公司需賠償哪部分的損失?亦或是如何降低賠償?

民事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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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按「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勞動基準法第11條定有明文。
依您所述,貴司業已通知錄取,倘若求職者也承諾到職,則貴司與求職者間之勞動契約已經成立,求職者已成為正式員工,公司不能片面終止勞動契約,除非確有不得已的原因,亦即前揭勞動基準法所列之情事;公司如果不讓員工到職等同於違法解僱,員工可以向公司提出資遣、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申請相關失業補助。甚至可提起訴訟主張勞雇關係存在,要求公司給付拒絕期間的薪水,抑或是依民法§227規定,要求公司負起損害賠償,例如:因為答應報到而推卻其他工作、向原有工作提離職、為了工作方便而就近租屋等,但必須由求職者負擔舉證責任。
謝謝您的詢問!

A:  您好:

一、依照您的描述,您已經通知對方錄取,若對方尚未回應確定會到職,又或是您的錄取通知有註明時限,而員工未在時限內回應,則勞動契約並未成立,您無須給付資遣費。

二、若員工已回應會到職,即便僅是口頭回應,但因勞動契約是諾成契約,則 貴公司與員工間勞動契約已成立,此時您若要解雇員工,則應符合勞動基準法關於解僱之規定。
按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依您的描述, 貴公司近期業務性質有異動且營業額有虧損,似已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2、4款之規定,得解雇員工,但您仍須給付資遣費。

三、如您未給付資遣費,則員工可主張僱傭關係存在,並要求您給付薪水,或請求雇主賠償其薪資損失及勞工退休金損失。

四、關於 貴公司是否可依法終止勞動契約,建議可提供更充分資料以利律師進行具體之判斷及建議。以上說明敬供參考,如仍有疑問,歡迎來信洽詢。

劉上銘律師
信箱:sonny@taipei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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