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按「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勞動基準法第11條定有明文。
依您所述,貴司業已通知錄取,倘若求職者也承諾到職,則貴司與求職者間之勞動契約已經成立,求職者已成為正式員工,公司不能片面終止勞動契約,除非確有不得已的原因,亦即前揭勞動基準法所列之情事;公司如果不讓員工到職等同於違法解僱,員工可以向公司提出資遣、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申請相關失業補助。甚至可提起訴訟主張勞雇關係存在,要求公司給付拒絕期間的薪水,抑或是依民法§227規定,要求公司負起損害賠償,例如:因為答應報到而推卻其他工作、向原有工作提離職、為了工作方便而就近租屋等,但必須由求職者負擔舉證責任。
謝謝您的詢問!
A:
您好:
一、依照您的描述,您已經通知對方錄取,若對方尚未回應確定會到職,又或是您的錄取通知有註明時限,而員工未在時限內回應,則勞動契約並未成立,您無須給付資遣費。
二、若員工已回應會到職,即便僅是口頭回應,但因勞動契約是諾成契約,則 貴公司與員工間勞動契約已成立,此時您若要解雇員工,則應符合勞動基準法關於解僱之規定。
按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依您的描述, 貴公司近期業務性質有異動且營業額有虧損,似已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2、4款之規定,得解雇員工,但您仍須給付資遣費。
三、如您未給付資遣費,則員工可主張僱傭關係存在,並要求您給付薪水,或請求雇主賠償其薪資損失及勞工退休金損失。
四、關於 貴公司是否可依法終止勞動契約,建議可提供更充分資料以利律師進行具體之判斷及建議。以上說明敬供參考,如仍有疑問,歡迎來信洽詢。
劉上銘律師
信箱:sonny@taipei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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