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同法第511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依您所述,建議您先寄發存證信函在函中敘明契約何時成立、款項金額為多少、機械何時送到、該款項係由您墊付、於何時向對方請款、清償期應為今年2月等契約相關細節,向對方催告給付款項,並限期對方於一定期間內給付。若對方收到存證信函後,屆期仍不予理會,則建議您以訂單、雙方來往紀錄及前揭存證信函等相關資料為證據,向對方工程行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後,若對方未於20日內提出異議,您便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工程行及對方名下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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