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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諾謀職假折合現金現卻反悔該怎辦?


許OO 發問於 2007-01-28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我是於去年年底因公司合併遭資遣的員工
原則上公司有提供被資遣人員在12月有7天的謀職假
但公司因人力不足,所以要求我繼續上班協助完成相關專案
並承諾將未放的謀職假折合現金發放
但如今我已離開公司
該公司卻用種種內部流程的問題在各部門間互相推託
請問以上這種狀況我應該如何處理呢?


謝謝您的回覆,感激您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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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6條之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所以您的公司本即應提供有薪之謀職假,如未提供或可類推勞動基準法第38條主張雇主應加倍給付薪資。
至於申訴管道的問題,您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協調,如協調不成立則可逕向管轄法院提出訴訟。

A:  查謀職假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為有工資之假期。次查「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九條定有明文,故最後一個月之工資應另行加上謀職假七天計算。並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之意旨給付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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