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民法契約履行:
民法第226條規定:「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民法第256條規定:「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264條第1項規定:「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根據台端所述情況,由於對方未依前契約履行,台端有權依契約要求對方履行契約義務,要求違約之賠償,以及終止前契約及後契約。
惟仍應檢視前後契約內容是否連動,以及如何終止及求償之相關資料,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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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02-2751-5156
A:
您好:
依據您的簡述,第一份合約客戶是沒辦法付款提貨的,那麼您可以確認您與客戶間的合約,是否有約定客戶應於何時付款,以及您這邊是否有先行將設備給付予客戶的約定。以及合約是否已經有約定付款期限、遲延給付貨款多久可以解除契約,或者可能有其他解約條件及遲延效果,您可以依合約約定行使契約解除權,或者其他約定之效果。
如果合約並無約定,依您的敘述,出貨日前客戶無法付款提貨所以違約,那麼您雙方的約定有可能是,客戶需要於您出貨之前付款您公司才會出貨(也就是說客戶需於約定出貨日之前給付貨款),那麼現在客戶是處於遲延給付的狀態,您可以寄發存證信函限期請求客戶付款,若逾期客戶仍未付款,您可以依民法第254條規定,行使契約解除權,解除您與客戶間第一份合約。
至於可否因為第一份契約違約便直接取消第二份契約的問題,原則上兩份契約是各自獨立的,除非第二份契約已經約定與第一份契約有聯動關係,否則原則上不能因此直接免除您第二份契約的給付義務或取消契約,但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以免除或暫時免除您第二份契約之給付義務,需要詳閱雙方契約以及了解詳細狀況後才能判斷。
而就定金得否沒收一事,需視定金之性質及雙方契約約定而定。
以上為根據您簡述所做的回覆,但詳細情形需視個案狀況而定,如有需要,建議攜帶資料尋求專業法律人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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