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緣由如下所述:
資方在1/25下班後找我談話說了一些面對工作態度的看法
之後就叫我明天不用來了
說是給二十日前預告,可是我怕被以曠職論
於是隔天正常到公司打卡上班
沒想到惡劣的資方把我的打卡卡片拿走
告訴我你不用打卡,今天就會把錢算好
直到下午2點50分公司打電話來
告訴我只會給當月薪資加上二十日前預告
並要我簽離職證明
但我沒有簽,我問「我的資遣費呢?」
結果公司說我沒有資遣費
之後我也去縣政府勞工局
勞工局人員告訴資方該發放資遣費就照勞基法發放
並要我們勞資雙方再協商
也怕雇主惡意用曠職的名義開除我
所以在郵局寫了存證信函,證明我不是曠職
結果1/27上午資方電話告知不資遣我了
且要我星期一去上班
請問:
1、因為與資方不愉快再去上班也不快樂
我也怕資方未了省資遣費而惡整我,讓我自動離職
現在資方反悔要我上班,請問我可以拒絕嗎?
2、拒絕的話資遣費要的到嗎?
以上問題謝謝律師的回覆
律師
A:
您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所以您可以以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為由,主動終止勞動契約,而不用再去上班。又依同條第4項之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所以您仍舊可以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A: 台端之雇主片面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事由,不生終止契約之效力,原有勞動契約仍然存續。惟雇主片面終止契約屬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之事由,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規定。故台端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並另依同條第四項準用第十七條之規定得主張資遣費。惟須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否則無法據此合法終止勞動契約,併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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