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您所述,貴司特休係採曆年制,A同事是於110年3月22日到職,預計112年4月30日離職,則112年度之特休計算應改以週年制試算,依照週年制計算,該同仁工作之年資係滿2年,特休日數為10天,請休期間自112年03月22日~113年03月21日,而該同仁於111年度之特休若是按曆年制計算,則該同仁可取得之特休日數為6.8日,其中5.4天為年資滿1年取得7天之特休部分。是以,該同仁離職前之特休日數若於111年度有取得特休6.8天,且已休畢,則扣除已休之5.4日,該同仁特休日數應尚剩餘11.6天(年資滿1年取得7天特休之剩餘1.6天+年資滿2年取得之特休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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