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你好:
我的底薪:20000
職務津貼:5000
技術津貼:5000
主管津貼:5000
每月平均領:35000
工作年資2年10個月間平均都有領到 35000 以上
(至2007年1月止)
但公司於2月初將我解僱並告知遣散會為
(底薪)20000/12(1年)=1666.6666...元
1666.66...*10=16666元 (此為工作10個月的遣散費計算結果)
20000*2+16666=56666元 (此為2年10個月的遣散費計算結果)
請問這樣的計算方法是對的嗎?
期待您的回覆,Thanks !!!
A: 資遣費之計算,依勞基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係以平均工資為計算單位,而平均工資依勞基法第二條第四款之規定,係以計算事由(終止勞動契約)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而薪資,依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故台端所謂之職務津貼、技術津貼、主管津貼倘屬經常性之給付,自屬薪資的一部份,須列入勞基法第十七條之平均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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