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有關使用香水品牌之「氣味」作為銷售手機殼之用,是否構成侵權行為,一般涉及「氣味商標」侵害問題,說明如下:
(一)、按我國商標法規定之「商標」係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並不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為限,舉凡氣味、觸覺、味覺等在符合商標法所規定識別性要件時,亦可申請註冊為商標。但「氣味」因不像文字、圖像、影像有一明確標準,在實務上可能會因為不符「明確性」,或難以證明「氣味」具有識別性等要件,而實務上並不容易審查通過取得「氣味商標」,惟國外仍有許多取得氣味商標之成功案例。
(二)、一般而言,香水商品可能有就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取得商標外,假如該香水商品之「氣味」,該氣味已為一般消費大眾可聯想到該品牌,並可與其他品牌相區別而具有識別性,並有申請註冊而取得「氣味商標」。本題縱然沒有使用香水商品任何圖形等商標,但於使用香水品牌之「氣味」,假設該氣味不具功能性,並具有識別性,已為「氣味商標」時,則使用香水品牌之「氣味」作為銷售手機殼之用,可能就產生消費者混淆之虞(例如使消費者混淆誤認相關或近似產品或服務係源於香水品牌等),或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時,即有可能構成商標權之侵害。
二、個案當中是否構成商標權之侵害,仍應視個案具體事實判斷,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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