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今年一月份身分證遺失後去補辦,今年三月卻收到警察局寄來的到案通知書,內容是「偽造文書」當時一頭霧水。打電話向警局詢問案件內容是「我這個身分在二月時在金飾店留下的紀錄」,我確定不是我本人造成的問題,可能是身分證遺失時被人拿去冒用,這樣我後續會有什麼其他問題嗎?我需要準備什麼?另外,我可以反過來提告店家或是冒用者什麼條款嗎?
A:
您好,我是高維志律師,擅長處理個資法、刑法偽造文書等的案件,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給您參考
1、您後續可能被以偽造文書的犯罪嫌疑人遭到偵辦,在不清楚詳細情況的前提下,千萬不要有覺得司法會還您清白的錯誤觀念。要主動積極的尋找對您有利的證據,例如遺失補辦的證明等。
2、建議您先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訴訟策略,模擬可能的結果,事前準備。
3、同時,您可以針對冒用者,提出偽造文書、個資法等刑事告訴,並要求民事賠償
4、如果需要協助不知道下一步該怎麼做,建議盡快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本平台屬於匿名詢問,本人僅提供一般性、原則性的法律建議,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